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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艺美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雕塑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及其他民间工艺等)和现代艺术设计(视觉传达、环境艺术、数码艺术、工业设计、服饰设计等)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设工艺雕塑、刺绣染织、艺术陶瓷、其他民间工艺、现代艺术设计五个专业。

第三条 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其后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继续教育课程,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艺美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

(五)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

(六)在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

(七)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初定工艺美术员,应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初定或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应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应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具有一定艺术或收藏价值(经评审专家组认定)的工艺美术产品系列、艺术设计作品系列的设计、制作。

(三)本人的作品参加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1次以上。

(四)独立完成传统工艺美术、现代手工艺、艺术设计1项以上,并具一定艺术水准(经评审专家组认定)。

第四章 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艺美术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艺美术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职称。

(四)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职称。

(五)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职称。

(六)在工艺美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职称。

(七)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职称。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县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二)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具有一定艺术或收藏价值(经市级评审专家组认定)的工艺美术作品系列的设计、制造。

(三)本人的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1次以上,或省(部)级专业展览2次以上,或市(厅)级专业展览3次以上。

(四)独立完成中型以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2项以上,并具一定艺术水准(经市级评审专家组认定)。

(五)参加编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及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六)参加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承担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专业展览评比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获省(部)级以上专业评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获市(厅)级专业评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四)市(厅)级以上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征集或收藏本人作品2件以上。

(五)本人主持的装饰设计经省(部)级以上评定属同行业省内较高水平,并已被二星级以上酒店或大型公共建筑采用。

第五章 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本人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一等奖5项以上的相应奖项,其项目经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可破格1年申报;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本人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一等奖5项以上的相应奖项,其项目经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可破格申报;

(四)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作30年以上,本人业绩突出,其主创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获得省(部)级专业评比一等奖5项以上的相应奖项,其作品经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可直接申报高级美术师职称。

(五)在工艺美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美术师职称。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等工作。

(二)主创作品参加3项以上国际或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参加5项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或者主持3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三)主持4项以上大、中型的室内装饰工艺设计。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下列(一)至(六)项条件之一:

(一)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国际专业展览评比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二)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三)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3项以上;或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专业标准规范。

(四)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体或地方标准。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五)本人主持的装饰设计经省(部)级以上评定属同行业省内领先水平,并被三星级以上酒店工程或大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采用。

(六)作为第一撰写者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省级以上专业网站或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专业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六章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专业评比(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0项以上项目或作品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项目或作品以及专业能力经省级专家评审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

3.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主持编制完成2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3项以上团体或地方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二)主创作品入选参加5次以上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入选参加10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三)主持5项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现代艺术设计项目。

(四)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的突破,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一)至(十)项条件中至少一项: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专业评比一等奖5项以上或省(部)级专业评比一等奖8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者主持5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三)主创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有关公益性专业艺术单位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四)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环境艺术等)获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3项以上。

(五)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七)获得省级以上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荣誉。

(八)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2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3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九)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2项。

(十)作为第一撰写者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省级以上专业网站或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专业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丰富评价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专家评审、面试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审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工艺美术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工艺美术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交流和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工艺美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三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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