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乡土人才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乡土人才在我市乡村建设中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和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调动广大乡土人才的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改革要求,结合我市乡村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扎根和活跃在我市民间从事技艺技能、技术应用与推广、经营管理等工作的本乡本土人才,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技艺技能类:从事技艺技能工作的土专家、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从事乡村技术应用、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经营管理:从事乡村产业发展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乡村振兴技艺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严重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或造成生产和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二)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当年不得申报。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鼓励乡土人才积极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学历提升等培训,鼓励乡土人才积极发挥专长参与各类技能培训授课。乡土人才参加的各类技能培训和授课情况可记录为继续教育学时,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一)从事乡村相关工作7年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的,可申报评审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下同),从事乡村相关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三)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现从事乡村相关工作,可初定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第七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技艺技能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和条件第2-4条之一:
1.掌握某项技艺技能,在技艺传承、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中发挥积极作用。
2.设计制作技艺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技艺表演活动,参加过县级以上举办的展演活动。
3.个人因技艺技能突出受到区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被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受到乡镇评选奖励2次以上。
4.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和条件第2-5条之一:
1.掌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业等领域的实用技术,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提高生产效率,经济效益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2.在应用推广现代实用技术方面取得实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获得过区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县、区级以上实用农业技术手册等刊物1篇以上。
3.参加区级以上部门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乡镇下达的项目。
4.个人受到区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受到乡镇评选奖励2次以上。
5.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经营管理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和条件第2-4条之一:
1.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注意学习现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创办或参与管理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群众增收致富。
2.创办或参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带动3名以上劳动力就业,人均经济效益超过当地平均收入,相关先进事迹在县区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1次以上。
3.获得“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等县级以上部门专业(人才)奖项;或受到乡镇评选奖励2次以上。
4.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四章 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定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现从事乡村相关工作,可初定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乡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乡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四)具备大专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五)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11年以上,或取得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六)中专以下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业绩,或取得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第九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技艺技能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和条件第2-6条之一:
1.熟练掌握某项技艺技能,对关键工艺有传承创新,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中发挥较大作用,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设计制作技艺作品或作为成员参加技艺表演活动,参加过市级以上举办的展演活动。
3.获得省级“三带新秀”;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在民间技艺传承上取得实绩,受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带徒学艺1人以上。
4.个人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1次以上。
5.区级以上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征集或收藏本人作品2件以上。
6.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和条件第2-6条之一:
1.熟练掌握某项实用技术,服务乡村建设,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点,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应用现代实用技术指导服务对象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20%以上;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市级实用农业技术手册1篇以上。
3.实用技术特长较明显,获得省级“三带新秀”;或在市级以上技能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成果1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个人获得“粮食生产大户”“科普带头人”“技术能手”“十佳农民”“杰出农民”“农民标兵”等市级以上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相应省级以上评选奖励。
5.参加市(厅)级以上部门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区级以上部门下达的项目,项目已经结题并通过验收。
6.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经营管理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和条件第2-5条之一:
1.接受新理念、新知识强,注重学习现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参与创办小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群众增收致富。
2.获得省级“三带新秀”;或获得“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十佳农民”“杰出农民”“农民标兵”“科技乡土人才”等市级以上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
3.参与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受到市级奖励;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相关先进事迹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1次以上。
4.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2次以上;或受到省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带动农村劳动力或农户就业,人均经济效益比当地平均收入高20%以上。
5.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二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三条 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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