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质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广大质量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质量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计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等专业的技术开发、应用科学研究、咨询培训、技术法规制(修)订、科技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工程专业职称设质量检验、计量、质量管理、标准化、特种设备五个子专业。质量检验专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质量鉴定与仲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技术岗位;计量专业包括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标准物质研究、计量管理等技术岗位;质量管理专业包括质量管理咨询、体系审核、认证认可、质量培训、质量工程人才管理等技术岗位;标准化专业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宣贯、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化管理、标准信息研究与应用等技术岗位;特种设备专业包括机电类或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风险评估、失效分析、特种设备管理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 质量工程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爱岗敬业,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获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或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技术成果。
(二)在本单位、本行业举办的技术比武或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
(三)参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方案、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等1篇。
(四)作为主要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行业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2项较复杂检验检测(检定、校准)项目;或完成2项新(或技改)检验检测(检定、校准)项目;或主编2项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并已应用于相关认证活动。
(二)主持编制完成2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质量工程专项研究报告、计量方法、技术规范、实施细则、作业指导文件等,并发布实施。
(三)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科技项目、平台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检定(检验检测)规程、规范的制(修)订。
(四)参与完成2项企业标准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标准或标准化技术咨询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标准实施评价工作,取得服务对象认可。
(五)参与完成2项特种设备事故分析或重大缺陷安全评估与处理。
(六)作为技术专家参加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在2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活动中取得满意结果。
(七)参与完成1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建设,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八)承担1项行业内质量工程专业人员培训讲课;或参与编制2项专业资质培训教材工作。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被授权相关专业领域发明(排名前五)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1项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并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总结)、技术分析报告(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总结)2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比武或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或在专业技术工作领域表现突出,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优评先。
(四)参与完成3项本专业标准分析、评估、咨询、宣贯或标准化推广应用;或参与完成2项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有价值的报告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或参与制定2项企业产品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成功发布;或参与制定的1项团体标准发布实施。
(五)作为主要参与者,建立1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或2项校准、检测项目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
(六)发现3项严重威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危害性缺陷或严重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七)参与1项市级相关专业的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成果鉴定、仲裁检验、风险评估。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出台质量工程专业人才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综合性制度2项;或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2次。
(九)参与完成2项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审查或考核项目,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质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服务对象认可。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长期在我市基层一线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六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八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质量工程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质量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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