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生态河湖治理、水利信息化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设水利科学研究、水利规划设计、水利施工建设、水利生产运行四个子专业。
水利科学研究专业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技术研究、技术推广、科学试验研究等技术岗位。
水利规划设计专业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探、工程测量、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技术岗位。
水利施工建设专业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等技术岗位。
水利生产运行专业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河湖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生产计划管理、标准化和科技信息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 水利工程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参与完成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二)参与完成水利工程项目1项以上。
(三)在水利工程项目中参与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在处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
(四)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对应的各专业类别条件之一:
(一)水利科学研究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的验收和鉴定。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市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
3.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4.主持过2个以上科研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5.具体承担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和资料整理。
(二)水利规划设计
1.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移民安置、设计工作。
2.担任中、小型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4.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为主参与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6.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移民安置、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7.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移民安置、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与者。
(三)水利施工建设
1.作为技术人员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在施工建设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成效。
4.参与编制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等。
5.参与编制中、小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文件、度汛方案等。
6.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市级以上文明工地建设,并取得成效。
(四)水利生产运行
1.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区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主持制定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相关办法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业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重要河道或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水土保持方案、工况分析、技术报告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区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
7.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或监管等工作全过程。
8.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大赛,取得奖项的。
9.作为主要参与者办理2次以上水事案件,案卷被市以上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参加的项目获区级以上科技奖及相应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二)参加的市级以上重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工作,经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主要参加者办理过水事案件(以验收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三)参加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推广等技术工作,解决了一定疑难技术问题,并取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认可(以验收报告、鉴定报告或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利行业水管工程、水美乡村、水利风景区、节水型灌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创建工作,通过申报或复核。
(五)获本专业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六)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在我市基层一线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五)在防汛抢险及行业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以表彰文件或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五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水利工程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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