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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生态环境工程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入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环境类科研项目,提供相应阶段性成果。

(二)参与研发、推广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供相应阶段性成果。

(三)参与完成编写环境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或参与编写环境管理文件;或参与环境科普等技术工作。

(四)参与环境工程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参与环境工程项目设计;或参与环境工程施工、调试、运行或运维。

(五)参与环境监测技术工作;或参与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或参与环境信息系统管理、维护。

(六)参与起草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标准规范和指南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同时具备所申报专业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环境科研

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区(园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

4.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登记证书。

5.参与完成3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或审批(审查)的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

6.参与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

9.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二)环境监测

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区(园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登记证书。

4.完成地市级以上监测能力验证、比对、标样定值项目5项次以上且结果合格;或完成5个以上分析项目的监测或4个以上新项目的开发;或从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维护等工作3年以上,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5.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4项相关部门发布或批复的综合性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监测规划或方案等技术文件;或主持完成2项技术报告或调査报告,得到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

6.参与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

9.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三)环境工程

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区(园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1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

4.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登记证书。

5.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4项小型环境工程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提供采用证明;或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4项小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并通过竣工验收或环保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4项小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运行或运维。

6.参与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

9.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四)环境管理

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区(园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

4.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登记证书。

5.参与完成3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的环境类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等技术文件;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制完成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审批(审查);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制完成2项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并实际应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区(园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验收。企业环境管理人员起草企业环境管理文件,并提供文件实施2年内企业无环境违法证明材料。

6.参与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

9.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长期在我市基层一线从事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五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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