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轻工(纺织)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轻工(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市轻工(纺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轻工(纺织)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创优的积极性,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能力水平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进我市轻工(纺织)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轻工(纺织)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涉及食品工业、粮食与物资仓储物流、食用油脂、民用制冷(部分工业)、照明器具、制浆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品、制盐及盐化工、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家具、室内装饰材料、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加工制作、塑料及高分子材料、金属(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电光源、化学储能、衡器、日用杂品、轻工装备(含模具、控制系统)、玩具、眼镜、印刷、包装等轻工行业领域内,从事应用及工程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及管理、工艺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建设、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在我市涉及纺织、染整、服装、针织、化纤、丝绸、毛麻、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纺织空调除尘等纺织行业领域内从事应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设计、纺织工程设计、纺织工艺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技术推广、产品检测、产品标准修订与科技信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轻工(纺织)工程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轻工(纺织)行业中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轻工(纺织)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行业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市场营销及调查分析工作。
(三)参与过1项以上轻工(纺织)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者技术规范、工艺文件、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工作。
(四)参与过所在单位中设备的运行管理、安装维修、调试、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取得1项工作成果获区级以上奖(科学技术、产品设计、优质工程等)。
(二)作为主要作者,在市级以上刊物、市级社会组织内刊或区级以上学术(行业)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四)参与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以上。
(五)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轻工(纺织)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1.高技能人才具备上述学历要求,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
2.轻工工程高技能人才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者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工匠)、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或获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前十五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技能竞赛前二名的,可直接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轻工(纺织)行业对发展有影响的区级(或相应级别层次)科研项目、推广项目或专业课题。
(二)完成轻工(纺织)行业中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
(三)完成轻工(纺织)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行业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及调查分析工作,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四)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发布、实施。
(五)完成所在单位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仪器、设备操作手册编制、运行管理、安装维修、调试改造等工作,编写操作规程,有效保证仪器、设备正常生产运行。
(六)作为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利用新方法,完成1项对轻工(纺织)行业发展有影响的计量、检测、试验、检验的技术应用工作并证明有效。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区级及以上科技奖等相应奖项的完成人之一(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的装备、产品或关键部件、材料等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或实用技术的创新应用,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成果应用后,经行业实践或市场验证,取得较好效果。
(四)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参与制定1项有关轻工(纺织)行业或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经实施后取得较好效果;或参与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区级及以上部门采纳,对轻工(纺织)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或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或3项区级有关项目的情报资料搜集、整理、汇编等工作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六)参加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或参加本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七)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著轻工(纺织)行业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专业期刊、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内部刊物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
3.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行业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报告)1篇。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专业技术论文1篇,在参加市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论文评比活动中获评优秀论文。
5.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及以上(不少于2000字)。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优秀专利(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优秀专利(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该专利成果转化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三)长期在我市基层一线从事轻工或纺织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五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轻工或纺织工程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纺织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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