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对参与国际竞争、“一带一路”、新兴领域、基层一线等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分为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
工程设计专业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燃气设计、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设计等技术岗位。
工程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岗位。
科技管理专业包括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 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工程师(建筑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职称。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参与完成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企业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二)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1项或企业相应技术文件2项以上。
(三)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项目1项以上。
(四)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具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在处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
(五)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或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六)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建筑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建筑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建筑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建筑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建筑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建筑师)职称。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局)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二)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四)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或参与开发、推广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
(五)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工法或2项以上企业工法,并已颁布实施。
(六)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或解决具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应用推广,促进或推动本地区建设行业社会经济发展,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好评。
(九)参与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项目,并获得1项以上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十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十三)任现职(从业)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须有ISSN和CN刊号)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省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得劳动模范等市(厅)级以上综合表彰。
(五)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认可。
(六)在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五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建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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