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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6号)

江苏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充分激发实验技术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坚持鼓励创新,坚持品德、能力和实绩导向,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验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实验技术工作(不含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于实验技术事业的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行为的,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上述弄虚作假等行为已取得的职称,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四)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与业绩成果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从事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基础性科研工作。

第四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职称。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5.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二)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含相应奖项)1项,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研究方法,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承担完成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维护等技术工作。

3.承担完成实验室建设和实验任务,制定实验方案,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

4.能够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条件1~2和3~5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担本专业领域相关科研项目或横向委托科研项目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授权专利1项。

3.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从事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等1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4.参与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论坛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报告1篇。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业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学术上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含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含相应奖项)2项,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称;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业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学术上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含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含相应奖项)2项,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称。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对本专业领域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有较强的实验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4.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条件1~4和5~8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含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本专业领域相关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1项。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

5.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与从事专业相关,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等2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6.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市级及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或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主流期刊发表本专业有影响力的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

第六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师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在任现职其间,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含相应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含相应奖项)1项或二等奖(含相应奖项)2项,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师职称。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工作能力强,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能够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不断创新和改进本专业领域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重大工艺问题,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专业的发展。

3.组织本专业领域的重大实验技术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实验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条件1~4和5~8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含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含相应奖项)2项。

2.主持并完成本专业领域相关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2项。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

5.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从事专业相关,在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等研究方面取得重要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装置)研究报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划、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2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6.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8.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顶尖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规定要求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参与技术改造革新、解决技术难题、实施工艺改进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职称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一般应与所在团队研究方向匹配,尊重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团队成员的业绩成果按照其在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中实际贡献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论文著作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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