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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江苏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江苏省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

2.《江苏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4.对照“第三条”,将申报评审的层级和类别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第四条”,提供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并将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内(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6.对照“第四条”,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附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对照各职称层级的“学历、资历条件”,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上述学历(学位)均需提供相关核验、认证材料。提交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交学历、资历破格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对照各职称层级的“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同时,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司法鉴定业务卷宗5份。

9.对照各职称层级的“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所属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职称主管部门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法医学理论、司法鉴定实务或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法医学理论、鉴定制度、鉴定实务以及与法医类司法鉴定相关领域的理论性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3.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4.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司法鉴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5.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6.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有关联的学科。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中凡涉及“市”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毕业参加司法鉴定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含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前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工作年限)。

6.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7.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同一业绩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8.本条件中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中的《江苏省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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