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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003.04)

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2003.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律师业务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律师全面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等称号。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三)应邀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并宣读交流。

(四)为省、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或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五)获得省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六)受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的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

议上交流或宣读法律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一级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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