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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2003.04)

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2003.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公开发表或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提出律师业务研究课题,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无明显失误。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县级以上律师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在县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县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好评(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三)应邀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或宣读。

(四)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论证。

(五)获县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六)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律师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县级以上学术会

议上交流或宣读律师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以上表彰的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二)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三)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律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法律事务2件以上(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三级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江苏省律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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