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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人社职〔2025〕7 号)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人社职〔2025〕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科学评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弘扬教育家精神和工匠、劳模等精神,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与改革,造就一支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各级职业(成人)教育研究机构等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分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两个类别。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职业(成人)教育教科研训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指在中等职业学校专门从事实训实习指导或实践课程教学的教师。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和正高级讲师。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评价标准。对所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须进行师德师风考核,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把教师结对帮扶困境学生(含学业困难、经济困难、有特殊教育需要等学生,下同)和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等作为师德师风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申报教师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五条 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和教科研成果实际效用。教师申报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综合考察其教学能力、教学实绩和育人成效,采取授课说课、模拟课堂、面试答辩等方式,经同行专家评议鉴定达到良好水平。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规模或课程计划等原因,课时偏少专业(学科)的教师须有其他教育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论文、课题或奖项等不作为职称晋升的主要评价指标。教科研成果重点考察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效果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六条 职称评审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对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或长期担任班主任或任期内教学质量考核多次优秀的教师优先推荐。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助理讲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为讲师。符合“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条件的乡村教师,可自主选择按照定向评价标准或非定向评价标准申报职称,通过乡村“三定向”政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如流动到非乡村定向岗位,须重新评聘职称,重新评聘前按定向评价前的岗位等级聘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十项准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爱岗敬业,争做“四有”好老师。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其中,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党纪、政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影响期内取消申报资格。其中,受党纪警告、政务记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过处分的,自处分解除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的,自处分解除之日起至少2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师德失范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已纳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逾期未注册或最近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资格条件

1.申报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应具有高中学段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高等学校,下同)教师资格证书。

2.申报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高中学段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3.从企业引进的技能人才可先初定并聘用,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认可。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并出具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实践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普遍具有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了解企业(用人单位,下同)人才培养需求和岗位规范,具备课程思政、劳动教育等理念和方法。其中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课教科研训教师应完成与申报专业相符的企业实践预定任务,且企业实践锻炼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

2.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课教科研训教师须具有申报专业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证书,或具有申报专业相应级别的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以下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代指相应级别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学校任教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学校任教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讲师。

(2)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

2.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学校任教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学校任教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学校任教满3年并考核合格,可初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实践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第三章 评价标准

一、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教师

第十条 讲师

(一)申报条件。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讲师4年以上;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讲师3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助理讲师2年以上。专业课教师还应具备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水平。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育人为本,关爱全体学生,结合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关心困境学生的帮扶转化。

2.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其他促进学生团队专业成长的指导工作4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专业(教师)团队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受到好评。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班主任不少于1年,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3.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根据需要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受到学生、同行或社会认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4.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掌握有关课程标准、教材内容、教学原理,不断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校级以上范围开设过示范课(公开课),或获得教学能力比赛校级以上奖励。

(三)教科研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并撰写结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或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典型案例、教学总结等在校级以上范围推广应用。

2.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规划(立项)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出版高水平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本人参加教师专业能力竞赛获市级以上奖励;或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3)本人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市级以上奖励。

(4)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演出或艺术创作展览;体育学科教师担任教练代表学校或区域组队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比赛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5)获得发明专利、著作权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等成果奖励。

(6)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市级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等建设或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标准研制等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一)申报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2年以上。专业课教师还应具备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水平。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关爱全体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帮扶困境学生富有成效。

2.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其他促进学生团队专业成长的指导工作4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专业(教师)团队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成效显著,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班主任不少于1年,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3.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受到学生、同行或社会好评。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五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4.积极参加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课程思政、产教融合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县级以上范围开设过至少2次示范课(公开课)。获得教学能力比赛或教学成果奖市级以上奖励,或为县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教学名师、教学能手、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师团队领衔人等,或被聘为市级以上职业教育教科研中心组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2年以上并发挥积极作用。

5.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

(三)教科研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校级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已结题或通过成果鉴定。

2.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或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视同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高水平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本专业规划(立项)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出版过本专业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2)本人参加教师专业能力竞赛获市级一等奖以上;或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3)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4)艺术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范围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演出或艺术创作展览;体育学科教师作为教练代表学校或区域组队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比赛获市级一等奖以上。

(5)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开发省级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标准、考试纲要、教材等并被推广使用。

(6)作为核心成员获得发明专利、著作权,或获得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之一的市级二等奖以上。

(7)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或入选省级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8)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等建设;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标准的制定(修订)等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十二条 高级讲师破格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历破格。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从事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讲师6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2.资历破格。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讲师满4年。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

(二)业绩条件

符合第十一条要求。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教学能力比赛或教学成果奖市级一等奖以上;或为市级以上教学名师、教学能手、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师团队领衔人等;或被聘为省级以上职业教育教科研中心组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2年以上并做出积极贡献。

2.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视同要求同第十一条,合计仅限视同2篇)。

第十三条 正高级讲师

(一)申报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高级讲师5年以上。专业课教师还应具备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尚师德和人格魅力,关爱全体学生,深入细致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发挥德育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课程思政或学生德育经验模式,或帮扶困境学生有理念有方法,形成经验总结、典型案例获得推广。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或担任其他促进学生团队专业成长的指导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专业(教师)团队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或所负责管理工作获得校级2次以上或市级以上奖励。

3.具备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书育人成果卓著,已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教育思想、教学风格或教育教学经验模式。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受到学生、同行或社会的广泛好评。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近五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4.积极参加课程教学改革,近五年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示范课(公开课)或专题讲座4次以上。获得教学能力比赛省级一等奖以上或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范围公开交流推广。

5.在专业(学科)建设和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名师,或担任市级以上教师团队领衔人,或被聘为省级职业教育教科研中心组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2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

6.积极参加教师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至少2名成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三)教科研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市级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或主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市(厅)级科研课题,已结题或通过成果鉴定;或作为主持人的教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视同发表论文1篇(合计仅限视同3篇):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高水平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立项)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2)作品参加国家级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项目被省级以上权威机构、大型活动实际采用1件,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2件设计项目被省级以上机构、活动实际采用,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3)本人参加教师专业能力竞赛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获省级二等奖,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获省级一等奖以上,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4)艺术学科教师在省级以上范围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演出或艺术创作展览,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体育学科教师作为教练代表学校或区域组队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比赛获省级一等奖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获得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6)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等建设或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标准研制等,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四)专业示范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专业应用能力,对本专业(学科)开发或团队建设有系统研究与突出建树,成果在同行中有较高的美誉度;或主持的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2.担任省级以上专业(学科)、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点、现代学徒制、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平台等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并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四条 正高级讲师破格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历破格。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从事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讲师6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

2.资历破格。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40周岁以下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高级讲师满4年。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

(二)业绩条件

符合第十三条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2.出版本专业(学科)及相关领域学术专著3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2),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人文社会科学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江苏省专利奖获得者。

6.国家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或本人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

7.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江苏大工匠或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省级以上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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