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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下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教科研训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目录依据为评审当年最新版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等职业教育)。公共基础学科目录:1.思想政治2.语文3.历史4.数学5.外语6.信息技术7.体育与健康8.艺术9.物理10.化学11.其他。第二十五条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学科)须与任教专业(学科)一致,正校级、副校级和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同专业(学科)专任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4、1/3和1/2,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或普通中学教师交流至职业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转评同级教师职称。转评满一年后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研究成果作为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1/3。

第二十七 条从企业引进学校、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或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及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产教融合、人才协同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实绩,论文、课题、教科研成果等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视同大学专科(高职)、本科学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名词术语及适用范围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原则上不高于任课教师总数的30%。按学期考核的学校应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2.教师专业能力竞赛指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和班主任能力比赛等。组织各类活动或获得奖项,县(区)唯一的职业学校和设区市直属学校,校级等同于县(区)级,以学校正式发文及学校(非内设机构)印章为准。

3.教科研项目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科研机构立项的研究项目或课题,与本人申报专业(学科)相关或相近。科研课题指列入哲学社会科学或教育科学规划(教学改革)的课题,或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教科研项目结题须提供正式的书面材料,包括:①立项通知书或课题立项文件;②研究报告(结题报告)、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论文等;③课题结题证书或课题获奖证书。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项目(课题)核心成员,指除主持人之外市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5的人员。

4.申报人所获教学、教科研奖项应纳入学校规划,或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并提供获奖证书或主办部门的获奖通知文件。所有荣誉、奖项、成果,每项仅限用作一次资格评审的一个业绩成果,不得重复使用、计算。

各类奖项排名,主持人之外: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省级特等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市级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破格申报排名见相关条款具体规定。

5.论文必须是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指在有ISSN和CN刊号、公开出版的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申报人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期刊社”等论文数据库中的查询页。核心期刊论文一般指论文发表当年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期刊收录,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在以上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有效材料。

6.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其中规划(立项)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材管理部门审定使用。

7.教师团队含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双师型”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团队建设项目。

8.个人专场演出或艺术创作展览须提供表演全程录像或艺术创作展览实况录像。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指被市级以上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美术协会、工艺美术家协会等权威机构收藏的独立创作。

9.教科研训教师指在教研室、教科所、教师发展机构从事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10.乡村教师指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

11.市级指设区市级别,县级指县(市、区)级别。

12.本资格条件所指评比表彰、竞赛等项目均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开展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

第三十条 申报人员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申报年份上一年的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3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可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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