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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人社职〔2025〕6号)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人社职〔202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科学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弘扬教育家精神,自觉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投身教书育人实践与改革,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下同)以及教科研训部门、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评价标准。对所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须进行师德师风考核,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把教师结对帮扶困境学生(含学业困难、经济困难、有特殊教育需要等学生,下同)、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参加课后服务、名师空中课堂以及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等作为师德师风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申报教师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和教科研成果实际效用。教师申报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综合考察其教学能力、教学实绩和育人成效,采取授课说课、模拟课堂、现场答辩等方式,经同行专家评议鉴定达到良好水平。因学校性质、规模或课程计划等原因,课时偏少学科的教师须有其他教育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论文、课题、奖项等不作为职称晋升的主要评价指标。教科研成果重点考察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效果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五条 职称评审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乡村教育、特殊教育或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且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优先推荐。符合“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条件的乡村教师,可自主选择按定向评价标准或非定向评价标准申报职称,通过乡村“三定向”政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如流动到非乡村定向岗位,须重新评聘职称,重新评聘前按定向评价前的岗位等级聘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十项准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爱岗敬业,争做“四有”好老师。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其中,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党纪、政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影响期内取消申报资格。其中,受党纪警告、政务记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过处分的,自处分解除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的,自处分解除之日起至少2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师德失范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已纳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逾期未注册或最近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的任教资格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原则上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具有专科学历,在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教师;幼儿园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教师。

2.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二级教师。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二级教师。

4.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教师。

(三)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幼儿园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受聘三级教师3年以上;或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专科学历,受聘三级教师2年以上。

(四)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专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2年以上。

(五)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六)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15年的,不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限制。

(七)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申报高级以上教师职称的,应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或集团化办学内部交流任教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放宽要求。教科研训人员申报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的,应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分别累计满5年和8年。

(八)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认可。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并出具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第三章 评价标准

一、中小学教师

第九条 一级教师

(一)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了解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成长,关心困境学生的帮扶转化,与学生、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家校共育有成效。

2.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满2年;或担任学校安排的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满3年。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教师,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不少于1年,或从事其他学生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或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二)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比较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整体掌握本学科的知识体系,教学能力较强,教育教学业绩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落实课程改革要求,依据课程标准教学,从事过小循环教学工作,每学期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达85%以上。

2.开设本学科校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其中校际或县级1次以上;或获得本学科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价值引领正确,坚持学生主体,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备课认真细致,教学目标清晰,教学设计完整,熟练掌握信息技术,促进学生的多方面发展效果明显。

(三)教科研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教科研论文竞赛中获奖;或参加县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已结项并撰写结题报告或形成研究论文。

第十条 高级教师

(一)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熟知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爱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针对不同类型学生设计培育方案,提供合适的教育,关注困境学生的帮扶转化,与学生、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家校共育成效好。

2.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满3年;或担任学校安排的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满4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不少于1年,或从事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或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2次以上或县级以上奖励。

(二)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扎实的专业知识,能系统把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突出的教学能力,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本学科教学规律,持续推进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教学经验在本区域内得到广泛认可。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每学期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2.任现职以来,开设本学科校级以上公开课5次以上,其中校际4次或县级2次以上;或获得本学科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县级以上奖励。

3.价值引领正确,坚持学生主体,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注重培育学生学科核心素养。

(三)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一定成绩(提供1篇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改革热点问题实践研究报告或学科育人真实案例)。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教科研论文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1次或二等奖2次,视同发表市级论文1篇。

2.主持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已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参加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专业示范要求

任现职以来,担任青年教师、师范实习生等指导教师并发挥重要作用,或领衔校级以上教师团队建设,或担任市级以上培训等授课教师受到好评,或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考试命题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破格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历破格。具有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2.资历破格。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

(二)业绩条件

符合第十条要求,且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三项(其中1-3项中至少满足一项)。

1.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获得市级(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评优课(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以上。

2.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市级(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励。

3.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本人获得市级(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4.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5.主持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已结项或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教科研成果奖。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关爱全体学生,帮扶转化困境学生卓有成效,成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与学生、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家校共育成效显著。

2.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满3年;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9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满4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不少于5年,或从事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7年。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3次或县级2次或市级以上奖励。

(二)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能系统把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特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本学科教学规律,创造性地推进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能力,教学经验在本区域内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担任过循环教学,每学期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达85%以上。

2.在县级以上范围开设本学科教学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市级以上范围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

3.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课外实践活动或参与各类竞赛,获得本学科市级评优课(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以上,或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

(三)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指导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推广成果的能力,在教育思想、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高水平论文),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推广应用价值。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视同发表省级论文2篇。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已结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第1条所提交论文中至少1篇与研究项目相关);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教科研成果奖。

(四)专业示范要求

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学科教学、教师教育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青年教师,担任过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四有”好教师团队领衔人、师范生兼职导师等,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至少2名成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中小学教育学术团体或专业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对学科建设、教师成长、教学质量提升或教育评价等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破格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历破格。具有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

2.资历破格。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40周岁以下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高级教师满4年。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

(二)业绩条件

符合第十二条要求,且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等表彰奖励。

2.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3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特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2),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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